李总和王总打算设立一家物流公司,大公司在卖一批大货车,李总认为物流公司需要,便以自己名义与大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大公司交付了货车,但还有160万元车款没收到。所以后来物流公司也没有设立起来。针对此类事件,其实大公司可以向王总提出付款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5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四条第一款,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公司行为所产生的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