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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7-01

合伙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都会遇到第三人的出现,不论是善意第三人或是债务人,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都应该清楚。

首先是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普通合伙人之间,以及普通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企业之间,具有以普通合伙人身份为基础的当然代理关系。若普通合伙人以通常方式处理合伙企业业务范围内无须特别表决的事项,其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关于普通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和执行合伙事务权利的限制,不得用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次是合伙企业与债务人的关系。

一是合伙企业对债务清偿的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内部追偿,若合伙人实际清偿的债务数额超过了其依照约定或法定比例应承担的数额,有权就超过部分要求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债务数额的合伙人予以偿还。

二是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规则。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称为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1、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优先由个人自有财产清偿。

2、不足部分,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3、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为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三是双重有先。在债务清偿中,若同时存在合伙企业债务和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当合伙企业和合伙人都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时,采用“双重优先”的原则来处理。

1、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即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2、个人财产优先清偿个人债务。即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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