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在很多催收过程中,遇到很多公司称自己破产而拒绝还款。其实针对于公司破产的原因无非两种,一是资不抵债,二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所以破产原因为复合原因,企业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因流动性问题遇到周转困难为常见现象,不能因此就宣告企业破产。所以需要在“到期不还”的基础上,同时具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才能认定在正常在债务清偿条件下已无法保障债权人的权利,才可适用破产程序。
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
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转苦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然存在法院不可接受的异议的理由: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法院英不予支持;
2、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法院不予支持;
3、如果债务人在申请时未提交财产状况说明等材料,在受理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债务人已发提交其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有关材料,债务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而不应该拒绝受理破产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