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员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城镇居民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有政府给予补贴。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国务院另行规定。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下列医疗费用中,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4、在境外就医的。上述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