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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一方当事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变更权)的合同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18

一、第七百七十七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第七百八十七条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第八百二十九条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是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四、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五、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六、《保险法》第15条: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七、《旅游法》第65条: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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