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民法典》 第58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合同债务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债权人有权选择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具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合同债务人对非金钱债务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请求其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代替履行,合同债务人对合同债权人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并且该非金钱债务“依照性质不得强制履行,合同债权人可请求第三人“代替履行”该债务,并请求违约的合同债务人承担“支付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