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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及时检验通知义务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2
      买受人及时检验通知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未在“约定”或“法定”的异议期限内,就标的物的瑕疵对出卖人提出异议,则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瑕疵,就该标的物于交付时事实上存在的瑕疵,买受人丧失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所谓“瑕疵”,,指买卖标的物于风险移转于买受人时具有的“不符合约定性"。
      该义务系不真正义务, 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履行及时检验并通知的义务,只是买受人未履行及性质时检验通知义务的,对标的物于交付买受人时事实上存在的瑕疵,买受人丧失了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621条第三款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例外的,买受人不受检验通知期限的限制。但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债权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约定检验通知期间,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了检验通知期限的,买受人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检验并通知出卖人标的物具有物的瑕疵,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瑕疵。

1、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对于隐蔽瑕疵不能适用该约定期限。
2、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法定检验通知期限,对于数量瑕疵和外观瑕疵,买受人应当在“ 收货之时”检验并通知。《民法典》第623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对于隐藏的质瑕疵,买受人的检验通知义务适用双重检验异议期限:

1、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瑕疵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合理期间”的长度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2条第款的规定具体确定。2、买受人还应当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2年内通知出卖人。但是,对标的物有质i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 不适用该2年的规定。

      买受人违反及时检验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前述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才对瑕疵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视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无瑕疵,买受人无权就瑕疵对出卖人主张违约责任。
      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前述检验通知期间经过后, 买受人才提出异议的, 若出卖人为了顾及名声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如修理、重作、更换、减少价款)后,不得翻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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