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要件
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即赠与动产的,尚未交付;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于有关手续办理完毕前,不属于下列两类赠与合同:
1、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2、 “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法律效果
1、任意撤销权为形成权,自赠与人撤销的通知到达受赠人时即发生撤销的效力。
2、赠与合同自始消灭或者仅向将来消灭,赠与人不再承担赠与的义务。但任意撤销之前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给受赠人的部分,不得请求返还。
3、给受赠人遭受合理信赖利益损失,且赠与人有过错的,赠与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三、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赠与合同的履行
赠与合同成立生效,并且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的,根据《民法典》第660条的规定,该赠与合同的履行,适用以下规则:
1、赠与人不交付赠 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2、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