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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6-17

      某公司有两个股东,一个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另一个持股30%。后因为持股多的公司将某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公司要求某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某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

      遇到这样的情况,《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持股70%的公司作为控股股东,与某公司应该彼此独立,某公司也拥有自己的独立地位和决策机制。控股股东公司滥用股东权利,“暴力”介入某公司运营,迫使某公司违背自己真实意愿将资产全部投入控股股东公司关联方,可以认定,控股股股东公司损害了某公司合法权益,债权人受到严重损害,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控股股东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对债权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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