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利公司的股东赵董某是公司的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2022年1月,赵某召集股东会商议收购大力公司的股权事宜,此次股东会没有通知持有公司百分之一股权的小股东钱某。赵某提议转让顺利公司的一块土地使用权给大力公司作为受让股权的对价,在赵某操作下,股东会通过该决议并让秘书代替钱某签字,钱某知道后坚决不同意诉至法院。该股东会决议效力是可以撤销的。
决议效力的三种瑕疵是层层递进方式来确认,首先判断有无不成立的情形,如果没有,决议成立。成立后判断内容是否违法违规,如果有,认定决议无效,再就是判断有无可撤销情形,如果有,认定为可撤销,否则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