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经营高档餐饮的有限责任公司,因受到疫情影响,公司业绩逐年下滑,各董事长期不和,公司管理接近瘫痪。股东李总主张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首先,公司进入管理僵局的状态,单独或合计持股10%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司法强制解散的诉讼。
公司的“僵局”状态与是否盈利没有直接关系,认定公司进入僵局情况有
(1)公司连续2年以上没有召开股东(大)会;
(2)公司连续2年以上没有形成有效的股东(大)会决议;
(3)董事长期冲突无人执行公司事务。
公司陷入僵局,股东申请强制解散的,法院应当重调节。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下方式解决分歧,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公司回购部分股东股份;
(2)其他股东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3)他人受让部分股东股份;
(4)公司减资
(5)公司分立;
(6)其他能够解决分歧,恢复公司正常经营,避免公司解散的方式。
经人民法院调节公司收购原告股份的,公司应当自调解书内将股份转让或者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