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
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
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
5.对标的物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
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于重大误解。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