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强制股东抽回出资来抵偿债务;
(2)取消公司设立或解散公司,以收回股东出资用来偿债;
(3)执行股东股权的收益来偿债;
(4)强制股东转让出资来偿债。
相关规定有:
《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