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一家公司,需要面临很多法律问题,不论是运营或者倒闭,都应该清楚每一步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疫情期间,很多公司都面临着“生存危机”,一家公司的解散不代表“结束”,今天来介绍的就是公司清算中的法律责任。
一、未成立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损毁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二、怠于清算导致财产、文件灭失而无法清算
1、有因有果有连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2、有因无果无连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该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有果无因无连带。下列情形中,股东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①股东举证证明其已经为履行清算义务采取了积极措施。②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三、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资产或未经清算骗取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一级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四、未经清算即注销
1、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五、股东需缴足出资,未到期的加速到期
1、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法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2、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