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下处理过的事例,我们的客户与他的合伙人合开一家火锅店,客户出资80%,合伙人出资20%。合伙协议约定客户为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后来客户聘请国外留学回来的表妹担任火锅店经营管理人,全权负责火锅店运营事务,合伙人后来得知消息后未对此事表态。客户的表妹也大胆更换主厨和服务员,火锅店也运营的越来越好,后来为了扩大火锅店规模,表妹以火锅店的名义向他人借款100万元用来火锅店经营,并以火锅店店面作为抵押。这里面的法律问题有两个,一是客户表妹在合伙人同意后可以正式成为火锅店的经营管理人员,二是客户表妹无权以火锅店的店面作为抵押。这就体现出合伙事务的决议的法律问题。
对于一般决议,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方式办理。如果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实行1人1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的表决办法处理。
特别决议,除了合伙企业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