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客户与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合作,因为这家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两名合伙人一人主办,一人辅办,但因为两人的重大过失泄露了客户的商业秘密,需要对客户承担巨额赔偿责任。客户询问我们该怎么向法院主张?其实客户可以主张全部赔偿责任,也可以向主办人主张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可以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种企业指以专门知识的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这些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例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师事务所、设计师事务所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必须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特殊的普通合伙”字样,以区别于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还是普通合伙企业,正常运营中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入伙、退伙等都适用普通合伙企业的一般规定。
关于上方提到主办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原因,是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清偿规则
一、合伙企业承担清偿责任;
二、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对此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
三、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资本金的定额缴纳责任;
四、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清偿责任后,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结合合伙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