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合作的客户那边了解到他以前合伙开公司时发生的问题,还是有必要跟大家说一说。客户以前和自己的合伙人开公司,跟另外一家公司签了购销合同,后来合伙人在中途退伙,与签购销合同的公司在合伙人退伙前发生纠纷,负债百万。这个债务是可以要求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实在公司营业过程中,保不准会发生什么样的问题,但大家更应该有一个法律思维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退伙的一个法律效果。
一是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这是毋庸置疑的,脱离原合伙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若合伙人仅为二人,一人退伙,法定期间内不能补足,则合伙企业解散。
二是进行合伙财产的清理和结算。在合伙事务均已了结的情况下,其他合伙人应与退伙人对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清理结算,退还退伙人的出资份额、分配盈余、负担亏损。退伙时结算应遵循如下规则:
1、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可以待该事物了结后再进行结算。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可以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3、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4、如果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亦即资不抵债,则退伙人(普通合伙人)应当根据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合伙企业法》第33条第1款的规定(约定-协商-实缴-平均的顺序确定内部责任承担份额)分担亏损。
5、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一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种责任为法定责任,退伙人不得以与其他合伙人的债务承担协议加以抗辩。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