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吸收合并,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合并后的公司仍沿用甲公司的名称。
无论是吸收合并,还是新设合并,均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征:
(1)除在吸收合并中吸收公司存续外,其他公司的法人资格均归于消灭;
(2)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均为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概括承受;
(3)因合并而被消灭了的公司的股东,均被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接收。
欠缺上述任一特征,都不是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的法律效力:
1.合并公司的变化。合并公司的变化因合并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概括的说,可导致公司消灭、公司变更、和公司设立三种结果。
2.权利义务的概括承担。法人权利义务的概括承担,在性质上如同自然人的继承。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