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88554123
律师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务常识>
外贸投资管理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7-04

某外商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入股了一家公司。原股权出让人反悔,认为该股权转让投资合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是无效合同,诉诸法院。针对这项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有一点就是,该外商投资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以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行业或项目无需审批,由投资者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登记,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备案;负面清单以内的领域、行业或项目,实施审批与行政许可制度,区分禁止、限制外商投资的行业,分类审批与核准。

负面清单之外领域形成的投资合同,无需批准或登记。当事人以合同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者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规定的投资合同签订于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但人民法院在外商投资法施行时尚未作出生效裁判的,使用上述规定认定合同的效力。

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国家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进行安全审查。依法作出的安全审查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存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情形。

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