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生产营业过程中,难免因为“一些事情”发生纠纷,但事实是不是所有事情都要用起诉来解决。诉讼的时间和成本是很多企业消耗不起的,而且遇到的很多走到诉讼这一步的原因大部分是因为企业老板的激动情绪,企业需要的是解决方案和结果,所以针对不同程度的“一些事情”,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解决。今天要简单介绍的就是和解程序。
一、首先是申请。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可以直接申请,或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宣告前申请。
二、受理的法律后果。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和解之日起可以行使权利。
三、和解协议的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者,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已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四、效力。
1、对和解债权人的效力。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和解债权人未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2、对债务人效力。按照和解协议规定条件清偿债务。
3、对于保证人效力。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