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了清偿欠客户公司的到期工程款,向客户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的承兑汇票,该汇票的出票人为第三公司,付款人为某银行并以承兑。因客户公司急需周转资金,便在汇票到期前,去某银行贴现,某银行查询后发现,因为某公司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了保全,某公司账户已被冻结,所以拒绝贴现。客户公司该怎么办?其实可以等到该汇票到期,向某银行行使付款请求权。
面涉及的点就是票据权利。票据权利为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付款请求权为第一次权利,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
追索权是指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发生的,持票人对其他票据债务人所享有的,请求偿还票据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以持票人第一次请求权未能实现为前提,相对于付款请求权来说,是二次性胜利。
追索权行使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期前追索权的行使,对于定日付款的汇票、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以及见票定期付款的汇票,在汇票到期日前,发生下列法定原因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而无须票据到期:①汇票被拒绝承兑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二是期后追索权的行使,汇票到期后,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的情形下,票据权利人得以行使追索权。①付款人、承兑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付款②付款场所不存在、付款人不存在或下落不明,无法进行提示付款或承兑,因而无法获得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