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管理是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基础性环节,主要包括3项制度:税务登记、账薄凭证管理和纳税申报。
一、税务登记。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薄凭证管理制度。
包括账薄凭证的设置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发票管理制度、账薄凭证的保管制度和税控装置制度等。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三、纳税申报。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述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间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额,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