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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7-20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到集体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土地管理法所包括的一部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务院授权的机构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土地管理情况进行督察。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前提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赋予权,《土地管理法》第63条第1款、第2款正式明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

      基于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满足下列4个条件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

2、经依法登记;

3、签订书面合同;

4、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该条规定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进一步显示了集体土地价值。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流转。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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