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的。
(2) 适用程序②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
③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 优先留用人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
(4)优先招用。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不适用预告解除及经济性裁员的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