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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二)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7-25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即时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 预告解除。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经预先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规定对劳动者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裁减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1)适用情形
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的。

(2) 适用程序
①用人单位作出裁员决定;

②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

③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3) 优先留用人
①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服限明限劳动合同的;

②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③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的。

(4)优先招用。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4.不适用预告解除及经济性裁员的人员。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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