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工人体检时被初诊为脑瘤,万念俱灰,既不复检也未经请假外出旅游,该厂以工人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却因为此引起劳动争议。
首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有介入的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将理由通知工会。
其次,在诊疗期间的劳动者向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特殊保护,即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老弱病残”情形时,用人单位不得依据第40条或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绝非在这些情形中禁止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旧可以依据第39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老弱病残不可预告不可裁,但犯大错者可被开除”。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则属于此情形,所以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最后,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属于“非法解约”,劳动者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赔偿金。但“工作”和“钱”只能任选其一,不可同时主张。
《劳动合同法》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所以,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需要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公司也需要专业的法律服务团队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