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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中欠“我”的钱怎样拿回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06

      有四人共同出资300万元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成为普通合伙人,其中有两人各出资80万元,剩余两人各出资7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没有特别约定。某年,其中一名普通合伙人朱某因抄底买房,向另一名普通合伙人借款50万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四个月后,因房地产市场不景气,朱某亏损不能还债。我们来简单梳理以下。

      一、刘某可以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吗?普通合伙企业有非常强的人合性,合伙人的份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对外转让,如果刘某以朱某对其欠债而代位行使朱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相当于“以份额抵债”就会发生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将朱某的份额对外转让给刘某来抵债的后果,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能。

      二、刘某可以就朱某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主张清偿吗?或者可以申请对朱某的合伙财产份额进行强制执行吗?朱某的自有财产无法清偿刘某的债务,刘某有权要求朱某用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还债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朱某在合伙中的份额还债。

      三、刘某可以就朱某的合伙份额享有优先受偿权吗?“优先受偿权”是特定的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比如抵押债权人。但是刘某并不享有针对朱某份额的抵押或质押等优先权利。

    《合伙企业法》第41条,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第42条,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所以普通合伙人一定要清楚自己的权利,在对于自身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守护,减少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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