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483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则上,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时间因承诺方式的不同而有不同。
以对话方式作出承诺的,自要约人“了解”承诺内容时,承诺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承诺的,比方说数据电文,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所谓到达,是指到达要约人控制的范围,要约人具有知悉可能性。采用数据电文方式承诺,数据电文到达要约人时,承诺生效。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要约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以非对话方式订立合同,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承诺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约人可以通过作出特定的行为来承诺。受要约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作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所谓的作出承诺的行为,通常为履行行为,如预付价款、将订购的货物投邮、装运货物、在工地上开始施工等。
以单纯的沉默做出承诺。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承诺可以单纯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间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任何表示的,视为承诺,承诺期间届满之日为承诺生效之日。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作出后,到达前,受要约人反悔的,可以撤回。成功撤回需要作出撤回通知,并且先于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