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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责任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06

       某混凝土公司新建临时搅拌站,在试运营期间通过暗管将污水直接排放到周边,严重破坏当地环境。公司经历指派员工潜入当地环境检测站内,用棉纱堵塞空气采集器,造成自动检测数据多次异常。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对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主要讲述一下环境行政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违法排放的行政责任。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二、超标排放的行政责任。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擅自开工建设的行政责任。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四、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责任。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五、直接责任人员行政拘留。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动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啊直接责任人员,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1、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2、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3、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4、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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