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甲打印好与乙的买卖合同,一式两份,签名盖章后寄给上海的乙,三天后,上海的乙在合同上签名盖章后给甲回寄一份。该买卖合同第十七款规定:双方一致同意,合同成立地点为武汉。该合同成立地点在武汉,而非最后一方签字地点上海。合同实际成立的地点与约定的成立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民法典》第492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在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手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谓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约定的合同成立地点与最后一方签字、盖章或者摁手印的地点不一致的,以约定的合同成立地点为合同的成立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