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531-88554123
律师在线咨询
当前位置 > 首页> 法务常识>
格式条款的特别规制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08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负有几项特别法定义务:

      一、公平合理确定格式条款内容的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异常格式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订立合同时,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格式条款,应当采取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并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

      对于异常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异常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的无效事由。

    《民法典》第146条第一款,双方虚假行为。第153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规范。第153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第154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具有《民法典》第506条规定的免责条款无效事由。包括预先免除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责任的。预先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责任的。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498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顺序依照下列规则确定格式条款的含义:非格式条款优先。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依照通常解释该格式条款具有两种以上含义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律师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