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股东为孙某、李某、钱某三人,因为经营的很好,公司持续盈利,在两年后公司净资产总额已达8000万元,为拓展市场,经决议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该事项我们来进行简单梳理。
一、净资产不等于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指由章程载明的,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一般而言,注册资本和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佳,并非准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注册资本的变更需经过法定程序:净资产=资产—负债,与公司的经营紧密相连,数额也就会随着公司经营的状况而变动。本事件中,虽然某公司净资产达到8000万元,但注册资本是5000万元,变更后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8000万元,因此公司需要通过增资程序来变更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会自动随净资产的数量变化。
二、股份公司为资合公司,为增资而发行新股,既可以定向募集,由原股东认购新股,也可以公开募集,由第三人认购,某工资净资产为8000万元,如果变更注册资本为1亿元,需要另行募集2000万元,既可以由原股东认购,也可以公开募集。
三、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可以分拆为两个阶段:一是有限公司解散、清算并注销,净资产=应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净资产的形态可能有厂房、土地使用权、设备、原料、知识产权等,打包作为一个整体,可以类比于非货币资产。二是原有限公司股东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发起人用在原有限公司清算中分配的剩余财产即原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出资。也就是说,某公司净资产评估为8000万元,但后俩发现计算错误,漏计1000万元对外负债,说明其实际价值为7000万元,等同于发起人将非货币财产定价为8000万元出资设立某公司,但该财产实际价值为7000万元,应认定为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实,其差额1000万元应由发起人孙某、李某、钱某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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