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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钱,不赔也得赔!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10

      刘某在某装修公司从事喷漆工作,但是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装修公司拖欠工资,刘某在工作一年半后离职,一个月后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根据该案件我们来进行简单梳理。

      一、刘某与装修公司从工作之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超过1个月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2倍工资的处罚。

      二、因为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刘某被逼裸辞,装修公司应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刘某与装修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了17个月,虽然一直没有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但装修公司需承担2倍工资的区间是自用工满一个月的第二天至满1年的前一天,共计11个月时间。

      三、刘某申请仲裁的请求应包括拖欠工资和未签署书面合同的2倍工资两项主张。首先需要明确,有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的“第2倍工资”,其性质应该是用人单位承担的赔偿金,而非工资。所以适用一般的仲裁时效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于此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理论和实务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比较主流的做法是自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结束之日(即用人单位需承担2倍工资的终点)的次日计算。

      其次,装修公司拖欠刘某的工资,属于“劳动关系系存续期间拖欠的劳动报酬”,因此发生争议的,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即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四、首先定性,因为用人单位未按时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其次定量,刘某在装修公司的工作年限一年半,所以装修公司应支付:1年工龄=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5个月工龄=0,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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