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公司向主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主公司答应出借,让民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协议约定,民公司经营的损失与主公司无关,第一年民公司收益分配给主公司10万元,第二年民公司收益分配给主公司10万元,第三年民公司还本带收益110万元。对此,我们来简单分析一下。
一、对于两公司之间的协议是合伙协议还是借款合同?《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成立合伙合同,必备的特征是合同约定各合伙人“共享利益”与“共担风险”。该事件中,两公司间名为合伙协议的合同约定“乙不承担风险,仅按约定利率获得固定收益”,不符合合伙合同的特征。
《民法典》第667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两公司间名为合伙协议的合同约定的内容为,主公司将100万元本金提供给民公司占有、使用、收益三年,,民公司每年按照10%的年利率支付利息,符合借款合同的特征,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二、那么两个公司之间的协议有效吗?《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民间借贷规定》 第25条第二款规定: “前款所称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教市场报价利审。以最近十个月为例,一年期贷救市场报价利率(LPR) 约为3.85%,四倍为15.4%。双方的借款合同完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