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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的抵充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15
     《民法典》第560条第一 款规定: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民法典》第560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 债务比例履行。
     《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清偿抵充规则的三个前提条件:
1、同一个债务人对同一个债权人负担数笔债务;
2、数笔债务的种类相同;
3、债务人提供的履行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符合上述三个前提条件时,将产生这样-一个问题: 债务人的履行究竟清偿了哪一 笔债务?清偿了哪一笔债务的哪个部分的?这就是“清偿的抵充"的问题。
     清偿抵充的类型及抵充规则
     清偿的抵充分为约定抵充、指定抵充和法定抵充三种。适用顺序是:约定抵充优先于指定抵充;指定抵充优先于法定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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