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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16
     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财产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一、 “财产因素”。乙处分财产的行为须产生导致乙“责任财产减少”的效果;若乙处分财产的行为并未导致其责任产生减少(如以市价购人或卖出),或者只是导致其责任财产“没有增加”(如拒绝接受赠与、拒绝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等),则甲不享有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撤销权的功能仅在于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保持债务人原有的资力);而非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二、“行为因素”。乙处分财产的行为须为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若为“ 身份行为”( 如结婚、收养子女),即使损害了甲的债权,甲亦无债权人撤销权。身份行为涉及乙的人格尊严。

      三、“ 效果因素”。 乙实施的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须“损害 到甲的债权” 。判断损害 的标准,采用“债务超过说”,实施处分财产的行  为后,乙剩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债务。

比如:乙将一套房屋以 400万元的市价出卖给甲,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乙又将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查,此时己在银行的存款尚有800余万元。1、乙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损害了甲对乙的债权。并且乙出卖给丙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但是,甲却不能行使债权人撒销权,撒销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为何?3、作为债权人撒销权构成要件的“损害债权人债权”,所采标准是“债务超过说",即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

      四、“关联因素”。乙处分财产的行为与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间须有“因果关系”。若无此因果关系,甲无债权人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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