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效果因素”。 乙实施的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须“损害 到甲的债权” 。判断损害 的标准,采用“债务超过说”,实施处分财产的行 为后,乙剩余的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对甲负担的债务。
比如:乙将一套房屋以 400万元的市价出卖给甲,交付了房屋,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此后,乙又将房屋以100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查,此时己在银行的存款尚有800余万元。1、乙将该房屋出卖给丙,并给丙办理过户登记的行为损害了甲对乙的债权。并且乙出卖给丙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2、但是,甲却不能行使债权人撒销权,撒销乙、丙间的买卖合同。为何?3、作为债权人撒销权构成要件的“损害债权人债权”,所采标准是“债务超过说",即债务人实施处分行为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权。
四、“关联因素”。乙处分财产的行为与甲的债权受到损害间须有“因果关系”。若无此因果关系,甲无债权人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