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可撤销之财产上处分行为所作的示例性规定
《民法典》第538条与第539条对债权人可撒销的债务人实施的财产上处分行为作了列举,但“并非穷尽式列举”。在明确列举的类型之外,只要符合前述构成要件,如提前清偿对某一债权人的未到期债务,再如将主要财产仅为某一债权入设立新的担保物权,均在债权人可撒销的范围内。前述法律列举的债务人实施的处分财产行为类型如下:
一、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放弃未到期的债权。
二、放弃债权担保。指债务人放弃自已的担保物权或者担保债权。
三、无偿转让财产。包括赠与、遗赠。
四、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
五、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所谓“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由人民法院综合各种情况综合判断,一般而言,指转让价格达不到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70%。
六、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所谓“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由人民法院综合各种情况综合判断,一般而言,指转让价格高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30%。
七、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