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公司在某省电视台主办的赈灾义演募捐现场举牌表示向某省红十字会捐款100万元,并指明此款专用于某省中学的校舍重建。事后,禾公司仅支付50万元。对此事件进行法律风险分析。
某省电视台,某省红十字会,某中学均无权请求禾公司支付其余50万元吗?或者说谁有权来要这笔钱?
一、 该赠与合同的当事人:禾公司为赠与人,某省红十字会为受赠人,某中学为利益第三人。某省电视台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请求赠与人履行赠与合同义务的权利。
二、《民法典》第660条第一款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该赠与合同属于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对于尚未交付的50万元,赠与人禾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受赠人某省红十字会有权请求交付。
三、《民法典》第522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四、《民法典》第522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该款规定了“不纯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本题中的赠与合同属于这一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