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把化妆品公司和存货都转让给了王某,老顾客张某不知情,打电话向李某订货,李某未表明,答应送货。李某转告王某为张某送货,王某派员工送货到张某,张某同事签收。月底,王某将账单寄给张某要求付款,但张某已汇款至李某账户,拒绝再付。根据这一事件,我们进行简单分析。
一,王某能像张某主张不当得利吗?《民法典》第465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款规定了“合同相对性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仅合同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取得所有权,张某因此获得的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对任
何人均不成立不当得利。
二、王某是否可以拒绝付款给王某?李某以自己的名义与张某订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为李某与张某,李某因公司经转让而委托王某为张某送货,在法律地位上,王某仅系李某履行出卖人义务的“履行辅助人”,王某并未因此成为前述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王某无权请求张某向自己支付货款。
三、王某可请求李某支付相应货款吗?因李某委托王某向张某送货, 双方成立委托合同,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货品的价款以及代为送货所生的必要费用。
四、张某是否已取得货品所有权。李某与张某的买卖合同有效,让与人李某享有处分权,已完成现实交付,根据《民法典》第224条,张某已取得货品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