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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19
      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民法典》第564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564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②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 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权系单纯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除斥期间届满,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法定解除权、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依序”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第一顺序:合同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
      第二顺序: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法律的特别规定。
      第三顺序:当事人没有约定并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564 第二款的一般规定,解除权存续的除斥期间为,①原则上,为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②例外,对方催告解除权人的,为自催告后的合理期限。
      法律特别规定的两个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1、租赁合同,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该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租人擅自转租之日起六个月。
      2、商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为:①对方催告其行使的,应在催告后的3个月内行使;;②对方没有催告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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