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公司向银行借款100万元,李某和张某以各自的房产分别向银行设定抵押,王某和孙某分别向银行出具承担全部责任的担保函,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该事项,就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进行简单梳理。
一、《民法典》第699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
二、银行可以就李某和张某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吗?李某张某为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但未约定李某和张某房产各自抵押担保的责任份额,成立“非按份共同抵押”,制造公司对银行不履行到期借款义务时,银行可以请求李某和张某中任何一人或者请求两人共同对全部借款债务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三、银行可以要求王某或孙某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吗?王某和孙某为银行提供保证担保,但未约定王某和孙某各自保证担保的责任份额,成立“非按份共同保证”,制造公司对银行不履行到期借款义务时,银行可以请求王某和孙某中任何一人或者请求两人共同对全部借款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四、如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制造公司追偿,或者请求另一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吗?《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贵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合观察,李某、张某、王某、孙某对银行成立“非按份共同担保”。但是四人既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对银行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也没有在同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因此,四人中任何一个人对银行承担担保责任后,仅享有向债务人制造公司追偿的权利,不享有向其他提供扭保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