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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也是拥有抗辩权的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23

      某公司从茶叶公司采购一万袋菊花茶,约定在茶叶公司交付菊花茶后,某公司应付货款五百万。叁公司提供担保函,若某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叁公司代为支付。茶叶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两千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一百万。茶叶公司要求某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叁公司付款五百万。对于此事件,我们对其中法律风险进行简单梳理。

      一、因有效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对债权人负担保证债务。保证做务上所生的抗辩,系“保证人自己拥有的抗辩”可对债权人主张。

      二、《民法典》第701条规定:保证人可以主张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债务人放弃抗辩的,保证人仍有权向债权人主张抗辩。《民法典》第702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抵销权或者撤销权的,保证人可以在相应范围内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三、《民法典》第700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条第二款规定:担保人承担的责任超出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主张仅在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主债务人主张抗辩(或抗辩权)的,保证人必须援用主债务人已经主张的抗辩(或抗辩权),保证人未援用而超出主债务范围承担责任的,就超出主债务的部分,保证人对债务人不享有追偿权,因为,保证超出主债务部分承担的并非保证责任。
      四、菊花茶买卖合同,应当先履行的茶叶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价值一百万元的部分无法饮用,应当后履行的某公司享有并已经行使《民法典》第525条规定的“顺序履行抗辩权”,某公司对茶叶公司的五百万元付款义务因此缩减为四百万元,根据《民法典》第701条的规定,基于保证债务内容与范围上的从属性,叁公司对茶叶公司的保证债务相应缩减为四百万元。因此,茶叶公司请求叁公司承担五百万元保证责任时,知情的叁公司未援用某公司对茶叶公司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对茶叶公司承担五百万元的,超出的一百万元叁公司对某公司不享有追偿权。若叁公司不知情而未援用某公司对茶叶公司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对乙承担五百万元的,超出的一百万元属于非债清偿,茶叶公司与叁公司间成立一百万元的不当得利之债。
      五、若某公司对茶叶公司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后, 某公司对茶叶公司的四百万元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并且某公司已经对茶叶公司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则四百万元债务因此缩减为零万元,基于保证债务的从属性,叁公司对茶叶公司的保证债务相应缩减,叁公司未援用某公司对茶叶公司(已经行使的)时效抗辩权,对茶叶公司给付四百万元的,叁公司对某公司无追偿权。
      六、《民法典》第686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叁公司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叁公司享有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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