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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25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适当的,若无法定或约定免责事由,即成立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债务人有无过错,不是违约责任成立要件。

       若法律明文规定某类合同,或者法律明定某类合同的特定违约行为,违约责任采用过错责任。

一、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八十四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八百二十四条: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四、第八百四十一条: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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