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期违约的概念:《民法典》第57条规定:当事人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与默示败约。在发生预期违约时,非违约方有三个救济集道:
1、主张违约责任,无须等到履行期限届至。
2、非违约方享有法定解除权,可解除合同。
3、等待合同履行届至后,要求对方实际履行,若对方仍不履行,则预期违约转化为实际违约。
明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形态。
1、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2、合同债务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表示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3、表示不履行的系合同的“主要”义务。
4、无正当理由。
默示毁约,指在履行期届至前,债权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在合同履行期届至时,债务人将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人拒绝为履行债务提供相应担保的违约形态。
1、债务履行期尚未届至。
2、合同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如特定物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又将该特定物出卖给第三人并移转所有权。再如提供劳务的合同,或者以特殊的技能、才干的提供作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履行期届至前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提供该技能、才干的能力,并且该状态将持续至履行期到来的。
3、合同债权人须“有证据证明”合同债务人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
4、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一 方未提供履行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