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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所有权买卖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31
     《民法典》第641条第一款规定,当事相关法条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第二款规定,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买卖合同解释》第25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主张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关于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规定适用于不动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比如说,甲把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 万元,乙分10期支付价款,每期支付3万元,在乙支付全部价款之前,甲保留车的所有权。甲向乙完成车的现实交付。下面关于保留所有权买卖的叙述,均以此例为前提,且以“甲”指代“出卖人”;以“乙”指代“买受人”。
      保留所有权买卖的特征
      1、保留所有权买卖仅适用于“ 动产”买卖,不适用不动产买卖。不动产买卖合同,当事人约定 保留所有权的,该约定违反物权法定, 不发生物权效力
      2、保留所有权买卖,又称“附条件买卖”,但应注意的是: ① 甲、乙间的买卖合同并未附条件(虽然甲、乙可以约定买卖合同附条件)。②是所有权的变动附条件,即乙支付全部价款(或履行其他约定义务)为所有权从甲移转给乙的生效条件。
      3、占有状况。 ①约定条件成就前, 甲的占有为间接占有、自主占有;乙的占有为直接占有、 他主占有、有权占有。② 约定条件成就前,乙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乙的占有变更为无权占有,甲享有取回权。③约定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乙变更为自主占有),甲的占有 因此消灭。
      4、所有权状况。①约定条件成就时,乙取得汽车所有权,甲的所有权消灭。② 约定条件成就前,甲为所有权人,乙将汽车出卖(质押)给他人的,属于无权处分。
      5、约定保留所有权的目的,在于担保甲对乙的价款请求权,系一种广义的担保(非典型担保)。为消除隐形担保, 根据《民法典》 第641条第二款的规定, 甲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范围,依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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