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价请求权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8-30
减价请求权是一种违约责任形态。《民法典》第582条以及《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买受人可选择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减价请求权的性质为形成权。虽然关于其性质有争议,通说认为,减价请求权系形成权。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时,无须出卖人的同意,并且直接依照标准相应减少价款。
减价请求权,适用于出卖的标的物具有质量瑕疵,从而标的物价值因该瑕疵而减少的情形。此外,减价请求权也可适用于其他双务有偿合同
行使减价请求权时,减少多少价款,有法定标准。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7条的规定,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民法典》第582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当事人有权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作为应当减少的数额。价款已经支付的,买受人有权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的价款。
迟延受领的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89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第二款规定,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