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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01
      分期付款买卖,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买卖合同解释》 第27条第一款)
      出卖人的权利。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有权对买受人择主张以下权利。(《民法典》第634条)
      1、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即一次性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2、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使用费没有约定的,可以参照当地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标准确定。(《买卖合同解释》第28条第二款)
      买受人的保护。《民法典》第634条规定的“五分之一”,系“法定最低比例”,且系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当事人的约定比例“低于”该法定最低比例,损害买受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第二款)
      分期付款买卖与保留所有权如影随形,但也是可以分开的。分期付款买卖中, 若未约定保留所有权,所有权于动产交付时移转。虽非分期付款买卖, 仍可约定保留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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