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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的调整范围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10
一、《民间借贷规定》的调整范围

      《民间借贷规定》 调整三类借款合同: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2、 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同;3、 (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不调整“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指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系金融业务,具有三个特征: 1、公众性(贷款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2、经营性(以发放贷款为营业目的,并获取利润;3、特许性,出借人经营贷款业务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

二、(非金融结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借款合同的效力
       1991 年最高院颁布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之规定, (非金融结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 《民间借贷规定》 第10条的规定, (非金融机构的) 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为生产、经营现状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 除存在《民法典》第153条与第154 条、《民间借贷规定》 第13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外,“可以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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