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规定》 调整三类借款合同: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2、 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同;3、 (非金融机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规定》不调整“贷款合同”。“贷款合同”,指金融机构作为出借方订立的借款合同,系金融业务,具有三个特征: 1、公众性(贷款对象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2、经营性(以发放贷款为营业目的,并获取利润;3、特许性,出借人经营贷款业务须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