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特别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 款时成立。
根据《民间借贷规定》第9条的规定,认定贷款人“已经向借款人提供借款”,适用下列规则所定的标准:
①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②以银行转 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③以票据交付的, 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④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⑤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为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