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向某汽车公司订购了一批小型可用汽车,某公司按照当地政策取得本市小客车更新指标,有效期在半年后。在当年年底,汽车公司依约向某公司交付了小客车,但未同时交付机动车销售的统一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某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关于该事件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进行简单分析。
一、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汽车公司基于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取得所购汽车的所有权须三个条件:1、买卖合同有效;2、出卖人具有相应处分权;3、已完成公示,即出卖人已经向买受人完成汽车的交付。该事件中,三个条件已备齐,某公司已经取得所购汽车的所有权,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事实不影响汽车所有权的转移。
二、《民法典》第599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买卖合同解释》第4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营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据此,出卖人不仅须向买受人履行主给付义务,还须向买受人履行从给付义务。
三、《买卖合同解释》第19条规定,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出卖人汽车公司不向买受人某公司履行交付发票、合格证等有关单证资料,致使某公司无法办理车辆所有权登记和牌照,其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因此不能实现,某公司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