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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是否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来源:找大状 发布时间:2022-09-12
《民法典》第680条第二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第680条第三款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一款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间借贷规定》第24条第款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可以这样理解:

1、自然人之间的借 教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2、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3、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

4、一方不属于自然人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负担支付借期利息的义务;计算利息的利率通过合同漏洞填补规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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